国家《生态补偿条例》立法调研组专家18日致书本报,呼吁将海上油气开采纳入生态补偿。立法组咨询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室主任常纪文说,海上开采石油企业应缴纳国家生态补偿金。
“大连的事故告诉我们,海上石油事故危害巨大,是生态灾难。”常纪文告诉记者,目前,造成污染事故,财产损失等直接损失的赔偿很好操作,但对于海洋生态损害的损失,由于缺乏相关的鉴定评估标准,司法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2002年天津塔斯曼海轮溢油索赔案二审尚未判决,大连输油管爆炸事故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又摆在海洋管理部门面前。
常纪文说,国家海洋局早已委托其第三海洋研究所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比如补偿损失的标准和补偿标准的核算,山东、厦门等地也率先出台了相关损失计算标准,这些都会给条例的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借鉴。而针对频发的海上石油生产事故,应同时加大海洋生态损害国家赔偿工作力度,尽快完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保证金制度。
据了解,为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保障相关利益人权益,按照“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国家海洋局正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保证金制度,对由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造成的经济和生态损失,由保证金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