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代理客户进行股东账户转移,挪用客户股票资金,致使客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3100余万元。
据介绍,2003年7月,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与中期证券苏州街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委托监管协议》,约定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在该营业部开设账户,委托营业部对账户进行监管。后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将现金2000万元划入该账户。但苏州街营业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账户下的股东卡及其股票转出,转出股票价值为6182609.29元。相似的事情还发生在三亚市先锋管道燃气公司、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客户身上。为此,中期证券及其苏州街营业部被告上法庭。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苏州街营业部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因此给外贸租赁公司、五矿公司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损失。鉴于该营业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一中院判令应由中期证券公司与苏州街营业部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