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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市民盗用燃气 赔偿经济损失近万元

日期:2007-03-19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中国广播网

国际燃气网

2007
03/1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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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津 市民 盗用 燃气 赔偿 经济 损失 近万元

      天津市一名市民在家中偷气被天津市燃气集团收费员发现并报告公安部门,随后在派出所解决问题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偷气者赔偿企业损失和煤气收费员被咬伤看病损失总计9600元费用。事后,这名偷气者心中不服,状告企业证据不足,此事经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日前驳回原告的诉讼,全面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2005年8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燃气集团某部收费员到住在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的原告xxx家中收取燃气费时,发现煤气表上有磁铁,收费员用纸包上磁铁,将磁铁取下。这时,原告之妻mxx发现后,过来争抢,收费员不给,mxx将收费员左前臂咬伤。并且在争抢过程中,将收费员手中的IC卡手持机摔坏。后双方又到单元外争抢。收费员分别打电话报警并告知单位。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纪庄子派出所出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立案处理。当天,被告对原告做停气处理。2005年9月2日,原告夫妻与被告方收费员和有关人员到纪庄子派出所解决问题。在民警主持下,原告之妻mxx与收费员就打架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mxx向收费员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2600元。后原告夫妻在派出所值班室解决追缴气费及赔偿IC卡手持机问题。双方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被告方签字人为燃气集团基层有关负责人,由于原告之妻不签字,因此原告签字。协议内容:“因磁铁偷气事宜,乙方赔偿甲方追缴气费人民币3500元,赔偿IC卡手持机3500元,合计7000元。”该协议当场履行,后被告为原告开具了两张发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公安卷宗,经当庭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主张的被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的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是毫无依据的,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燃气企业对盗气者追缴燃气费用和要求赔偿摔坏机器的损失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其承担诉讼费用。有关部门提醒全市市民,偷盗气行为违犯法律,也违背公民道德,必将受到舆论遣责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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