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重要商品(包括食盐、工业用盐、民爆器材、中小学教材、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医院制剂、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等均实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或指导价。重要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热、城乡供水、城市公交、医疗服务、教育)等均实行省、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或指导价,其中,城市供热价格根据各自辖区分别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确定。兰州市城市四区用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省交通厅等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价格由辖区市州政府定价。医疗服务方面,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指导价;辖区内市州、县市区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由市州政府确定。高校、高中收费报省政府批准。兰州、酒泉、天水、庆阳市政府所在地殡仪服务和公墓服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指导价。兰州五区城镇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价;兰州以外的由市州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