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燃气网 » 燃气行业要闻 » 国内燃气要闻 » 正文

天然气初装费到底该不该交

日期:2007-06-05    来源:大庆网  作者:大庆网

国际燃气网

2007
06/05
13:36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天然气 初装费

      5月29日,58名业户集体起诉向某开发商索要其已收取的2500元天然气初装费
  对于天然气初装费,不久前在龙凤区法院已经有了一场“大战”,尽管业主们以胜诉告终,但他们却胜得“糊涂”……

  初战:业主打赢“糊涂”官司

  27名业户因物业管理公司收取2500元的天然气初装费,而联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3月29日,龙凤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7名业主称:2006年,某物业公司采用欺骗的手段,在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下收取了业主2500元天然气初装费。后业主们经过多方了解得知,该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乱收费,虽经多次索要,但对方一直拒还。
  物业公司辩称,自己是代表开发商收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某物业公司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关于安装天然气的约定,但对费用由谁承担没有约定。
  业主们当庭出示了一份大庆市人民政府文件和一份大庆市物价局文件,欲证明天然气初装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不得另行向居民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费,购房款中应包含初装费用。如收取即属于乱收费、不合理收费。
  物业公司则认为,法院定案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而政府的文件不能做定案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是对物业方面进行管理的单位,其向业主们收取天然气开户费不是其职业范围,不具备收费的主体资格。物业公司收取天然气开户费,有悖于法律,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物业公司辩解收取天然气初装费与业主们有合同约定,但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
  4月29日,龙凤法院依据我国民法对此案下达了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主2500元。
  尽管在这场“大战”中,业主们获胜了,但他们却胜得糊涂:这2500元天然气初装费到底该不该交?

  再战:业主又要“追回”费用

  围绕着天然气初装费,业主们与开发商之间的纠葛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个月后,同一住宅楼的58名业主又开始要“追回”天然气初装费,称开发商不还钱就将官司进行到底。
  一位业主说:“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中,明确约定天然气管道属于该商品房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我们在入住后需再交纳天然气初装费。相反,在我们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方面称,如果我们不交纳2500元天然气初装费,就不给我们办理入住手续,不给房屋钥匙。无奈,我们只得向开发商交纳了此笔费用。事后,我们通过多方了解才知道他们收取这笔费用是违法的,但他们不予返还。”

  评析:开发商在“额外”收费

  又一场“战役”在业主们与开发商之间打响,2500元的天然气初装费到底该不该交?谁心里都没有谱,为此,记者就本案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的吴化平律师。
  记者:天然气初装费由谁收取,我国法律是否有详细规定?
  吴律师:新建住宅的天然气设施属于城市基础配套设施之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不会在基础配套费之外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天然气配套费等专项配套费的。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基础配套费用是计入工程成本的,所以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声称“天然气初装费”没有被计入工程成本,不是自己收取的,而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将天然气配套同水、电、气配套一样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提高居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和自然资源的调配。同时,国家也通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该事项进行了明确,明确规定配套费(包括天然气配套)属于建设工程成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在基础配套之外再另行收取天然气配套费等专项配套费。

 

返回 国际燃气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