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度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监管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环保职能机构:
为切实强化并推进我市2017年度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任务和职责,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现将《2017年度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监管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4日
2017年度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监管计划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省、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深入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和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县区落实属地管理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规范并强化我市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与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责任。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等;对全市相关企业按规定开展随机抽查。
县区级环保部门承担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环境监管责任,对辖区内企业直接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和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等。
(一)固体废物监管
具体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要求如下:
1、危险废物监管
(1)市级环保部门: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核发。对危废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原则上采取“飞检”并对其危废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不达标的,是省级环保部门发证的,建议省级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是市级环保部门发证的,由市级环保部门直接吊销许可证,实行动态末位淘汰,是县区级环保部门发证的,责令县区级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对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危废重点源,分别按照50%、30%、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不定期开展抽查;对曾被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通报、处罚的企业以及曾引起涉危信访举报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适时开展后督查。对未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但可能产生危废的企业,督促县区级环保部门进行不定期排查,排查出的企业及时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并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
(2)县区级环保部门:对县级审批权限内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包括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进行核发。对危废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的其他企业,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检查率须达到100%;对未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但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要结合环评审批、危废网上动态申报及转移、日常监察及信访查处等情况,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出的企业及时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并上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2、进口固废监管
对申请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资质的企业,市级环保部门在开展资质申请预审时现场检查1次,取得资质后,开展不定期检查;县区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进行下一年度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资质申请。
3、一般固废监管
对一般固废产生量超过1000吨或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县区级环保部门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
(二)辐射监管
鉴于省环保厅2017年考核目标暂未发布,现仍按照2016年考核指标执行,即全市(不含沭阳县)涉源单位检查率100%,射线装置单位检查率不低于40%(如省环保厅出台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具体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要求如下:
(1)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不含沭阳县)涉源单位、射线装置单位进行随机检查,涉源单位检查率100%,射线装置单位检查率不低于20%。
(2)县区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涉源单位、射线装置单位进行检查,涉源单位检查率100%,射线装置单位检查率不低于40%。
其中,沭阳县负责对其辖区内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配合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开展各类现场检查、核查。
(三)环检机构监管
具体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要求如下:
(1)市级环保部门:对市直管的环检机构每月现场检查1次;对市区范围内的其它环检机构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各县区环检机构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
(2)县区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环检机构每月现场检查1次。
(四)油气回收监管
具体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要求如下:
(1)市级环保部门:对宿迁黑鱼汪油库、宿迁运河油库、江苏国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家储油库每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全市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的加油站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2)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的储油库、加油站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五)专项整治行动
市级环保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市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并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适时开展后督查。县区级环保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以及本辖区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并及时报知市级环保部门。
三、有关要求
1、依法依规开展检查
严格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亮证执法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必须规范制作现场检查文书并实行全过程执法公开以及信息公开。
各县区级环保部门分别于7月初、2018年1月初将上半年以及2017年度现场监管情况书面报送市级环保部门,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未开展,且将在年底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2、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应整改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坚决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立案查处;对产生环境污染或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隐患但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立案查处;对责令限期整改但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立案查处。
3、及时督查做到闭环
对依法作出的整改要求、行政处罚决定等及时开展后督查,确保做到闭环管理。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形成后督查报告并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4、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区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监管计划开展监管工作,确保检查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对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但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县区,将在年底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并建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问责程序。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
2、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不含经营单位)
3、进口固废加工利用企业名单
4、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名单
5、核技术应用单位名单
6、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单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
(共1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