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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质监局提醒广大市民注意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

日期:2018-02-08    来源:盐城市质监局

国际燃气网

2018
02/0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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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钢瓶 气瓶

    春节即将来临,为把气瓶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为欢度新春佳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活环境。近日,盐城质监局向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经营单位及广大用户发放《致全市广大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经营单位及广大用户的一封信》共1560余份,向相关单位及企业负责人重申了气瓶充装、检验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检验及使用行为,确保节日期间全市气瓶安全无事故。
 
  此外还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严格人员持证上岗。加大对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提升设备管理能力;三是及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充装无二维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速查重罚。
 
  附:《致全市广大液化气钢瓶充装经营单位及用户的一封信》内容如下:
 
  致全市广大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经营单位及广大用户的一封信
 
  全市液化气钢瓶充装经营单位及广大用户:
 
  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特种设备,是可反复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近年来,各地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经营单位及广大用户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友情提示: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4年检验一次。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二、钢瓶护罩是由螺丝与瓶体相连(俗称螺丝瓶),国家已于1995年停止生产,要求2011年10月1日前全部报废,停止使用。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使用者必须到取得充装许可资质的单位购气,不得使用无二维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2、放置气瓶,与灶台之间要保持1.0米以上距离,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要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连接软管每2年要更换一次。注意通风,用气完毕务必关闭钢瓶角阀和灶具开关。
 
  3、严禁使用超量灌装的钢瓶,严禁在家里储存备用实瓶;严禁将气瓶内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二维码或颜色标记。
 
  四、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充装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充装无二维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气瓶应送交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气瓶检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同时将气瓶检验信息及时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验不合格和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
 
  为了他人和自身安全,请充装经营单位和广大用户自觉做好气瓶定期送检和相关附件的自检工作,自觉抵制使用和充装无二维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
 
  “气瓶使用有年限,超期使用很危险,报废处理送气站,安全用气记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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