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西部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有关燃气企业:
为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和增值税税率下调等腾出的气价空间,现将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天然气改革的总体部署,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已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2018年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已经并轨,相关盟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见附件。
居民用气其他相关规定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760号)。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按照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区管道天然气输配环节运行的实际情况,部分下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价格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1.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工业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供需双方在自治区规定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基础上协商下浮。
2.城市各管输和城燃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和服务,保障稳定供应。
3.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做好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销售价格水平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内蒙古自治区短途管道供应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附:
内蒙古自治区短途管道供应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含税)
注: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为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2.天然气价格中包含到期或故障燃气表的更换或维修(仅限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表更换或维修,不包含其他设施)。
3.销售价格均保留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