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燃气事业的不断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兰州市要给燃气立法。7月4日,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会上,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宋智虎对燃气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宋智虎说,兰州燃气工程自建设运营以来,燃气管线敷设已遍及四个主城区的大街小巷,设施遍布于城市建筑的里里外外,但由于没有通过立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致使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再加上历史原因遗留的问题,该市目前存在很多燃气安全隐患。《条例(草案)》针对燃气管理的薄弱环节,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对涉及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管理、设施保护的违规行为设定了罚则。
《条例(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法定的燃气设施安全区域内,对重要燃气设施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和气体,禁止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爆破作业,禁止动用明火、开挖沟渠、挖砂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设备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对燃气用户用气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章或者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有权中止供气,直至具备安全供气条件后恢复供气。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燃气安全标识,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不得采用任何方式盗气。未经审批进行燃气设施改动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