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游市场开发是液化天然气(LNG)产业链中最关键环节,以“照付不议”合同拓展终端天然气用户市场是LNG下游市场发展的关键。
从法律视角观察,以燃气电厂为支柱用户的LNG下游市场开发中存在诸多问题,需从法律制度上给予约束。政府要公布有效促进LNG下游市场开发的能源政策,建立以下游市场立法为核心的法律监管框架,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及税收体制,把握“照付不议”合同的发展脉搏。
目前,LNG下游市场的用户规模仍然很小,只有在LNG气源和下游市场最终用户之间签订稳定的长期合同,才可能为大规模的上游开发、液化及运输等整个LNG产业链提供资金支持。气源供应商与LNG购买方之间、LNG购买方与最终用户之间签订“照付不议”合同是确保LNG产业链长期稳定发展而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照付不议”合同的本质是将天然气开发公司、管输与销售公司和用户捆在一起,共同克服生产、输配和使用的风险问题。尽管从理论上来看,有关天然气销售的“照付不议”合同是一个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以达成“双赢”局面的法律合同,但实践操作中由于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对比力量悬殊,“照付不议”合同也在不断发展中呈现出以下趋势:
一是合同年限缩短。大多数“照付不议”合同的期限为20年到25年,且受到“照付不议”或“照运不误”义务的约束。而新的“照付不议”合同期一般小于15年,中期合同一般为5年到8年。
二是合同变更方式趋于灵活。由于能源供应与消费受到天气、政治形势及世界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买卖双方对于合同预期盈利难以准确掌握。坚持“照付不议”合同的完整性与一致性尽管可以部分减少市场风险,但难以满足市场主体针对市场变化进行快速反应的需求,不利于企业盈利最大化的根本目标。近年来,许多能源企业对“照付不议”的完整性与一致性进行变革,强调“合同数量的选择性”与“续约的灵活性”。
三是最终用户的信用保证。LNG进口项目的信用将有赖于最终用户的财务能力及最终用户、运输方和产气方之间的购气“照付不议”和输气“照付不议”的承诺,购气方的信用度会影响项目的可行性。因此,在“照付不议”合同的签订时,LNG产业链中的供气方一般会要求最终用户为长期承诺提供信用保证。
具体操作中,为平衡买卖双方的义务,应在合同中将“照供不误”与“照付不议”进行“捆绑签订”,任意一方违约(不可抗力除外)都应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对受害方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以“照付不议”合同机制承诺长期用气,对LNG下游市场的开发具有重大意义。但“照付不议”合同的签订需要一定的先决条件,要有需求推动的LNG下游市场,要有基于市场的合理定价机制(即气价是根据天然气相对于污染燃料的市场价值确定的)。因此,我国在发展LNG时应考虑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净值回推定价方法,为长期用气承诺所需要的“照付不议”合同的签订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