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燃气工程报批程序和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日前,湖北省建设厅发出通知,全面加强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许可管理。
湖北省建设厅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报建前,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燃气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的专项审查。要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文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当前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存档的燃气工程,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于2008年3月1日前完成验收、备案、存档工作。逾期没有完成的,不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湖北省建设厅就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机关、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项目、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上述行政许可后,每季度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