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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液化气销售差价率不得超12%

日期:2007-11-08    来源:中国石油报  作者:中国石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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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1/0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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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兰州市 液化气

    10月29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了解到,兰州市规定,市场销售的液化气差价率(含运杂费)不得超过12%。对销售途中乱加价行为,物价部门将给予严惩,以避免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兰州石油液化气市场销售价格实行综合差价率(含运杂费)控制,出厂后的销售环节中差价率(含运杂费)不得超过12%。石油液化气出厂(销售)价格,一律按国家储备用油(标准品)即90号汽油出厂价格的0.83元至0.92元的比价关系予以确定,液化气出厂价格最高不能超过90号汽油的92%。
  造成目前液化气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国际油价持续走高、国内部分地区石油液化气资源偏紧。同时,陕西、四川等省加大了来甘肃省外调石油液化气的批量,造成甘肃省液化气货源告紧。此外受部分相邻省区内部分石化企业停产检修的影响,加剧了甘肃省石油液化气资源紧张。省内部分民用液化气中间供货商盘拢货源、擅自加价出售,总体抬升了向兰州市液化气经销企业的供货价格。为此,兰州市要求各液化气经营单位必须持证销售,并在物价部门备案登记;严格执行相应政策,对不执行国家销售价格和调控措施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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