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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改制招商的实践与探索

日期:2007-11-15    来源:中燃网  作者:中燃网

国际燃气网

2007
11/15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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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 企业

    目前,在我国一些城市,国有燃气企业的改制招商工作已经或正在启动,这无疑为城市燃气企业新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06年9月8日,在厦门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项目签约仪式上,厦门市燃气总公司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正式签订组建合资公司的合同,标志着厦门城市公用事业行业在吸引社会资本、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确保国有燃气企业改制招商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笔者结合燃气企业改制招商的实践与探索,就以下三个环节,浅析如何妥善协调和处理好各种关系:
 
    1 发挥政府主导决策作用与企业主观能动性之间的关系

    城市燃气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和垄断性。因此,在国有燃气企业改制招商工作中,政府的主导决策作用与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厦门市燃气总公司改制招商进程中,厦门市政府始终发挥主导决策作用,为企业改制招商和改制招商后的企业发展给予了积极的政策支持。早在2004年《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厦门市政府就提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人的行业和领域,推出经营性社会事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对外开放,结合实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加快公交、水务、燃气、垃圾处理等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为厦门市国有燃气企业的改革起到主导推动作用。

    在改制招商决策方面,市政府认为城市燃气行业是垄断行业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国有经济要占支配地位,明确提出地方国有资本应占51%的控股权;同时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招商招标的公正性,确定了公开竞价并最高价中标选择合作伙伴的招标模式。这些决策为国有燃气企业改制的顺利推进,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国有燃气企业改制工作中,产权是改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这就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城市燃气企业市场化进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市场的开放、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价格机制的理顺以及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等。在改制招商进程中,厦门市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一是明确了长期以来模糊的企业与用户之间管网产权分界点和燃气建设费的会计政策;二是调整了近十年没有变化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初步建立了与原料市场价格挂钩的管道燃气价格机制;三是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授予招商后合资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承诺;四是逐步解决了燃气设施用地权证历史遗留问题。这些政策支持为企业改制顺利进行铺平了道路。

    笔者认为,在推动企业改制的进程中,政府应认真听取、尊重企业的建议。企业改制是政府和企业共同的工作,不能让企业和企业职工觉得是政府在单方面操作“卖企业”,政府和企业的工作应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政府部门工作重点应放在宏观决策、监督和支持等方面,在具体微观操作层面,对于非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改制,应放手交与企业实施,充分调动企业的智慧、力量,发挥了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厦门市政府在国有燃气企业改制工作中,认真听取和采纳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宏观决策及时,监督到位、操作规范。在制定企业改制招商方案、招标文件等具体工作方面,放心大胆交由企业具体操作,使政府与企业在推进改制工作中形成合力,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燃气企业应以积极的态度面对企业的改制,要充分认识到市政公用事业引入市场机制,投资主体和产权结构多元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国有燃气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建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有利于建立使燃气企业能够正常维持生产服务、公众合理负担的价格调节与价格监管机制,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提高公用事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职工的根本利益。因此,企业对待企业改制应积极主动推动,不可消极等待,利用自身熟悉行业、企业实际特点的优势,要主动提出有利于改制工作推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等建议,让政府做出符合实际的正确决策,保证国有燃气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福建省天然气项目的启动,厦门市城市天然气项目的建设摆在厦门市燃气总公司面前,这既是艰难的挑战,也是不可多得的机遇。厦门市燃气总公司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及时向市政府建议通过企业改制招商白筹天然气建设资金,同时引进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机制。建议中分析了公司在招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和优势,借鉴行业内兄弟城市燃气企业的改制成功与失败的经验,结合本企业在市场配置、内部管理、资产结构、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提出利用现有的全部燃气主营业务资产进行投融资,选择战略合作伙伴,组建合资公司,引进的资金(包括投标溢价资金)全部投入到燃气建设上的资本金融资方案。此方案充分考虑了企业改制以后,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城市燃气建设,确保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了企业在燃气建设资金筹集方面的融资成本,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该建议得到厦门市政府的认可和采纳,并成为公司改制招商总体指导思路。此后,在改制的进程中,厦门市燃气总公司在资产剥离、职工安置、招标资格预审条件、招标竞价模式和招标程序等诸多方面承担具体方案的制订工作,均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

    由此可见,政府的主导决策作用和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在企业的改制工作中是相辅相成,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协调,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是推进国有燃气企业的改制取得积极成效的有利保证。

    2 国有企业改制招标与特许经营权招标之间的关系

    厦门市燃气总公司改制涉及国有企业合资招商与厦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权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改制招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60号)文件规定,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改制形式,必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各项规定,规定之一即是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选择投资者,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其主要形式就是招投标。招标主体是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或招商企业,招标标的是选择最佳的合资投资者,招投标平台是产权交易市场。

    二是特许经营权招标。建设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其招标主体是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招标标的是城市公用事业市场资源。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制招标与特许经营权招标是两项不同的招标事项。但是对于管道燃气供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城市,将国有管道燃气企业的改制招标和特许经营权的招标作为两项不同招标项目分别进行,两者之间将会发生严重的矛盾。首先,由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场是一个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的市场,没有获得这个市场的准人权即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由于产品没有市场的支持,将是无法生存的,因此如果国有燃气企业改制后的公司还要参与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由于没有给予未来的市场承诺即特许经营权的承诺,其投资风险巨大,投资商是不会投入重金参与国有燃气企业的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招标将会失败。其二,城市道路的市政管道管位资源是稀缺的资源,对于燃气管道管位资源已被原有国有燃气企业占有的特许经营区域,即使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也无法在该区域通过投资管道销售燃气产品,造成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还要参与国有管道燃气企业改制招标,通过获取国有管道燃气企业的燃气管道资产而销售燃气产品。由于招标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将国有燃气企业掌握的燃气管道管位资源与特许经营权分置的特许经营权招标将不具备吸引力。因此应妥善协调国有企业改制招标与特许经营权招标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国有燃气企业在管道燃气供应方面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城市,应将国有企业改制招标与特许经营权招标两者有机结合,即以国有资产产权投资或转让为标的,以特许经营权市场为保证投资收益的条件和承诺,吸引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投标,使国有资产在投资或转让过程中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同时也妥善协调国有企业改制招标与特许经营权招标两者之间的矛盾。

    在厦门市燃气总公司改制招标中,市政府将厦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承诺作为招标条件,特许经营权授权文件纳入改制招标文件,使两项招标实现有机结合,一方面对拟参与改制招标的投资者产生一定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同时告知投资商中标后所组建的合资企业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供应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取得良好的效果。

    3 国家、企业与职工利益之间的关系

    市政公用行业是伴随城市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历史因素积淀多、包袱重,而且关系到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存在改革难度大、矛盾多、影响社会稳定等诸方面问题,同时国有企业改制时期是职工的思想处于最活跃期阶段,各种矛盾如果集中体现或爆发,不仅会影响到改制的成败,而且关系到企业的正常持续运营和社会的稳定。要保证改制中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可持续发展及职工利益不受到损害,必须协调好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中经济补偿与职工安置问题是其中之关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规定改变了之前只要企业改制,无论职工的工作岗位有无保障,均可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做法,该规定的实施,是国有控股企业不可逾越的红线。根据该项规定,进入合资公司、继续留用的职工将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由于前后政策出现一定的反差,有必要向职工对新的政策进行充分解释,制定保证职工利益的相关措施,以取得职工的理解,协调好国家利益与职工利益之间的关系。厦门市燃气总公司在改制安置方案制定前,组织了多场企业内部各个层次人员的座谈会,向职工宣传解释国家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展开调研工作,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根据新政策的规定,通过合资合同条款约定,改制后企业将全员接收原职工,职工的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这些分析和沟通。使职工对政策和自身利益的保障有更深入的理解,为公司改制方案的出台取得先期共识。

    保证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应该在国家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大多数职工的合理要求,既要为改制后的企业营造有利条件,也要依法维护职工利益,做到统筹兼顾,相互协调。厦门市燃气总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规定在改制交界期的规定时间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职工可以自愿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由原企业发放经济补偿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自愿提出在原企业内部退养,不进入改制后的公司。这些措施充分考虑了职工在改制转折中有更多自我选择意愿的空间。

    企业改制一定要解决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遗留问题,坚决不能把矛盾带入改制过程中,或者利用改制把矛盾挂起来,一推了之,为社会稳定和行业发展埋下隐患,切勿“拖泥带水”搞改革。厦门市燃气总公司企业改制中历史遗留的主要问题是:前期按事业工资制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与社保退休金差额补差问题和尚未实施的职工货币化住房补贴问题。对此改制招商方案中确定不把这些遗留问题带入改制后的企业,使改制后的企业能够减轻历史包袱,轻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同时在原企业留足这部分现金资金,保证这部分职工利益不会由于企业改制而丧失,为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由于在改制中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扎实地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厦门市燃气总公司《改制招商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一次性通过,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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