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定价权概念不清,甚至是似是而非,随之而来的政策建议也五花八门,有些甚至无法自圆其说。
虽然关于大宗商品“定价权”的讨论很多,但是粗略梳理一下有关文章,不难发现“定价权”概念的内涵并不清楚。之前的专栏文章(见《南方能源观察》2015年第4期《被误解的天然气定价权》)讨论了对天然气定价权的误解,本期进一步讨论一下定价权的应有之义。
单纯从字面上了解,定价权就是决定设定商品价格水平的权力,国际定价权就是决定商品国际贸易的交易价格的能力。从对最终价格影响能力的强弱来看,定价权还可以被定义为影响国际市场商品价格的能力。从微观上来看,定价权也可以被解释为议价能力。定价权由在买卖双方中居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所有。一般来说,生产者比消费者更具有这种左右价格的能力。比如沙特在石油产品和俄罗斯在欧洲的天然气产品上,可能都有左右价格的能力。相反,消费者往往比较难以获得此种定价能力。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增加需求的弹性,比如建立天然气储气库,来提高天然气市场的定价权。
更为普遍性的概念,认为定价权是制定商品市场价格发现规则的权利,并认为商品价格的定价基准往往是期货价格,因而期货市场或者其他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拥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文献中常见的定价主导权也可能被归为这种定价权。该观点认为,定价权是不公平市场的产物。在一个反映合理供求关系的市场中并不存在定价权问题。一旦市场不能公平地反映供需的基本面,就出现了定价权问题。还有文章认为,定价权是由于场外的柜台交易市场(OTC)、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以及商品的过度金融化等原因造成。从这一观点可以看出,定价权是一个不稳定的或者说是短暂的现象。随着争夺的加剧,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定价权会消失。就天然气来说,有文章认为天然气市场是地域性的,中国应该更加积极争取定价权。
产业经济学的传统定义往往更加严谨。有文章认为定价权是指市场主体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该能力存在的前提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和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供给者。不过,这个垄断者的定价权受到竞争者边际成本曲线和消费者需求弹性的影响。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定价权往往由产业结构决定。因此,不大可能单纯通过建立交易中心或者指定交易规则来获得定价权。相反,IEA给出的建立亚洲天然气交易中心和亚洲基准价格的建议,核心是要求政府尽少干预市场,放开价格管制,让市场进行调节。IEA在报告并也没有提到定价权。不过,这些建议有时会被过度解读为争夺天然气定价的话语权。
由于概念不清,甚至是似是而非,随之而来的政策建议也五花八门。建立期货市场等价格发现机制,常常是首要建议。这也有其合理性。有些文章进一步宣称,开设原油期货就是要争夺国际原油的定价权,则往往过犹不及。
与缺乏对“定价权”清楚的定义相伴随的是,相关的政策讨论往往南辕北辙,甚至是自相矛盾。很多政策建议经不起推敲。比如,有人一方面建议通过建立商品交易中心来减少亚洲溢价,以及提高左右价格水平的能力。这是矛盾的。竞争性的市场形成后,政府和企业都没有影响价格水平的能力。这个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可能和设计者的预想背道而驰:或者是价格更高,或者是价格波动更剧烈。有文章认为,由于缺乏国际定价话语权,我国已成为全球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最大受害者。不过,这个隐含的假设也经不住推敲,因为期货价格往往可能也有很剧烈的波动。另外的文章认为,由于没有国际定价权,中国只能做全球苦力。文章建议通过建立跨国公司来保护国家利益。不过,文章也同时指出,跨国公司并不代表国家。因此,背后的逻辑并没有交代清楚。
更有甚者,有些文章的政策建议自相矛盾。比如,有文章建议中国建立自己的期货交易所,通过制定交易所规则,形成公允的交易所价格发现规则,通过获得其他国家合作伙伴对这个价格发现规则的认可,而获得的定价权。就天然气来说,该文认为,如果上海推出以美元计价单位的期货商品,就容易获得亚洲地区的天然气的定价权。然而,文章同时认为,在公允的市场条件下,不存在定价权。何来接受我们的定价权之说?
严肃的政策分析,必须首先要对“定价权”有清晰的定义,既避免误读,也防止提出错误的结论。如果要把定价权理解为定价话语权,指的是某地市场基本面对大宗商品定价的影响力,或者是理解为价格发现规则的制定权,则首要的政策对策应该是建立反映某地市场基本面的价格机制,形成相应的价格。如果该市场足够大,其价格机制也公平,这个市场的价格可就能得到外界认可,从而成为某些定价的基准。政府的作用是制定推测,确保市场运行,也可能推动这个市场价格成为某些贸易的基准定价。但是,如果政府要试图左右价格,来解决溢价或者波动等问题,则是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