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工业企业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深刻吸取近期各地燃气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
燃气使用安全监管,落实燃气使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各类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10日,在全县开展工业企业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县辖区内所有使用燃气的工业企业(包括企业食堂等)。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推动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对使用燃气的设备设施及作业环节的管理力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1、督促有关燃气使用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要求,组织燃气设施建设和落实设备检验,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2、严肃查处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要求使用非法 LNG“点供”、瓶装供气行为。
3、将专项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社会化服务等工作相结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组织机构
牵头部门:县安监局
配合部门:县经信局、县行政执法局、县消防大队、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调查排摸阶段(从即日起至6月20日)。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做好工业企业燃气安全使用、设施规范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人员全面摸排辖区内燃气使用企业,按照一企一档原则,做好情况登记、统计工作,并填写摸排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于6月20日前汇总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传真:83930820。
(二)全面落实阶段(6月20日至7月31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在督促管辖企业对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全面的诊断检查,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切实整改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缺失、管理人员力量薄弱、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特种设备未办理登记检验手续、现场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使用非法“点供”、瓶组供气等问题。
(三)严管严控阶段(8月1日-9月10日)。采取高密度、高频率的巡查和“回头看”,跟踪有关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企业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顿的立即予以停产整顿,该关闭的立即予以关闭,确保该停的停到位,该管的管到位,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回潮。县里将适时组织抽查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有关企业扎实开展治理活动,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工作结合。要将专项治理行动与当前开展的护航G20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有效结合,与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相结合,按照专家帮忙排查隐患、部门依法监督、企业落实整改的工作模式,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沟通配合,及时解决问题。对专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请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天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