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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1-03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17
01/0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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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储气设施 天然气供应 燃气配气成本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能源集团、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176号),现就我市储气设施价格市场化政策明确如下:
 
    一、储气服务价格由储气设施(不含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经营企业根据储气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等与委托企业协商确定。
 
    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统筹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和储气服务成本,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销售价格。
 
    三、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纳入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五、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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