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
为推进江西省省
汽车加气站建设,2014年7月省政府召开了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发展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措施,经过几年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项目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汽车加气站建设进度远远低于预期目标。截至2016年11月底,全省共启动汽车加气站145座,但仅建成46座,建成率不足三分之一,有的项目长期处于前期工作阶段,有的项目核准手续完备也不开工建设。为促进汽车加气站建设的有序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满足市场和安全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前期工作不力的项目予以清理,解决空占指标、跑马圈地的行为
1.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发展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98号)要求,为避免“空占规划指标”、“跑马圈地”行为,各地要对前期工作进展严重滞后、不符合建站要求、尤其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汽车加气站分期分批进行清理,清理情况定期书面反馈我局。同时,清理过程中,各地也要维护企业合法利益,避免造成社会稳定问题。
2.清理工作指导原则
原则上,前期工作超过1年,且仍未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应予以清理;因前期工作进度较慢被清理的项目,若仍符合建站条件的,可以按顺序进入递补名单。
3.建立黑名单制度
自首次清理结束后,投资主体(包括股东方及其下属的或有股权关联的投资主体)因前期工作不力等因素,导致全省范围内(或同一设区市城区、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两座以上数量的汽车加气站项目被清理的,列入黑名单,一年内禁止在我省申报投资建设汽车加气站;若被清理的项目在同一设区市城区、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地应取消该投资主体在该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新建加气站的资格。
4.严格规划指标控制
各地对有意愿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按序登记,当清理出规划指标时,结合市场需求和发展需要,按顺序递补。
二、加强汽车加气站项目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划条件审查
1.严格审查汽车加气站投资主体准入条件
汽车加气站建设运营对专业技术和安全生产等条件要求高,各地要对申报建设汽车加气站的投资主体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的专业技术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安全管理能力、安全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年内完成项目核准手续、服从主管部门运行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各地自行制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报合规性审查。
一是适度超前,确保供需平稳。各地要有序推进汽车加气站建设,在同一市场范围内(一般指设区市城区、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建设的汽车加气站,须在上游气源供应有保障、下游市场有需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与用气车辆数量相互匹配、同步发展、适度超前,确保供需平稳。
二是有序发展,杜绝产能过剩。各地申报汽车加气站合规性审查时,须充分考虑已有项目建设规模与市场需求关系,防止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杜绝产能过剩,营造健康有序发展的车用天然气市场环境。
三是市场饱和,延缓前期工作。同一市场范围内,已投运的汽车加气站供气总量可满足市场需求时,原则上,不再启动新的汽车加气站项目前期工作。
3.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各地要指导督促汽车加气站投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法违规供气用气行为。
二是汽车加气站投资主体必须依法取得项目核准和开工前置各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燃气、质监、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完成竣工验收且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4.做好项目进度信息统计工作
请你们结合《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建立车船加气站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赣能油气字〔2016〕9号)要求,按照调整后的表格(详见附件,增加了“清理意见”栏)要求进行填报。省直管试点县(市)将有关情况报各设区市汇总后,统一反馈我局。首次清理意见,请于1月16日前书面报送我局。被清理的项目仍需统计在每次的报表中。
联系人:石油天然气处 罗成、黄懿
联系电话:0791-88915221、88915464(传真)
电子邮箱:nyjyqc@jxdpc.gov.cn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