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进行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改革、健全政府定价制度的重要举措。
两个《办法》明确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以跨省管道运输企业法人为对象核定管道运价率。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向精细化、制度化迈出实质性步伐。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指出,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对投资天然气管道给出了明确的回报预期,特别是适当高于一般工业行业的投资回报率,将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道、促进管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二是有利于促进管道向第三方开放。三是有利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两个《办法》构建起较为科学完善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体系:
一是明晰定价方法。两个《办法》明确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对价格监管的范畴、对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方法、程序,以及部分核心指标如准许收益率、负荷率等均作了细致的规定。
二是从紧核定定价成本。两个《办法》要求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成本单独归集,明确了构成定价成本的主要指标如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具体核定标准;对八种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情形作了界定。
三是推行成本信息公开。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提高价格监管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此外,两个《办法》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省内短途管道价格监管体系,可以参照两个《办法》对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两个《办法》实施后,天然气管道每一个入口到出口的运输价格清晰明了,为管道向第三方开放创造了条件,同时,有利于天然气
气源回归商品属性,促进气气竞争,进而实现气源和销售价格市场化的改革目标。下一步,国家将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政策。2017年将全面启动管道运输企业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合理确定定价成本,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督促地方切实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合理制定和调整地方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