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市能源集团及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及供需双方协商结果,我市冬季非居民用
天然气门站价格上调。为保障我市冬季非居民用气需求,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冬季非居民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等额同步调整。并对燃气锅炉供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77元调整为3.0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37元调整为2.67元。燃气经营企业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
用气量情况,可在不超过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二)综合考虑门站价格、输(配)成本和用气结构等因素,对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销售价格,从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执行。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调整前的销售价格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用户的冬季用气情况认真核对,避免计量和结算过程中的争议。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三)滨海新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