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物价局(发改委):
为切实加强
天然气价格监管,鼓励城市燃气公司开拓
用气市场、增加供气总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和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减轻企业用气负担的要求,现就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切实减轻企业用气负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共同承担消化上游购气成本上涨的原则,及时联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即当门站销售价格上调时,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修改完善优化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确保价格及时传递到位。
二、重新调整销售价格
根据优化后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年初已上调的门站销售价格,按照城市燃气公司消化不低于20%(0.078元/方)、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0.311元/方)的原则,重新进行调整疏导,相应下调居民、非居民销售价格,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三、严格制定燃气输配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要求,省物价局将于3月底前组织力量对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5个城市燃气公司现行输配价格进行调查审核,摸清和梳理各地输配价格和成本监审的相关情况,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统一的
燃气输配价格核定原则、办法和标准,规范定价行为;6月底前,省物价局将组织完成对5个城市燃气公司进行交叉成本监审, 5个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和统一的定价原则和口径在6月底重新从严从紧制定城市燃气输配价格。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政策和违规设立收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好政策宣传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务信息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价格调整、监督检查等情况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政府制定天然气价格行为的理解和支持。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