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吸取近期以来工贸企业
煤气中毒事故多发的教训,加强煤气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及煤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工贸企业
煤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存在煤气中毒风险的工贸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查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看煤气作业岗位职责、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
(二)查
煤气管道隔断装置情况,看眼镜阀、盲板阀、插板阀、盘形阀、与压力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等隔断装置是否灵活可靠,闸阀和蝶阀后的水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水封高度。
(三)查煤气排水器情况,看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排水器内隔板和内部下降管的锈蚀情况。
(四)查放散装置情况,看是否按规定安设放散管,放散管口高度是否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
(五)查煤气泄漏、压力检测报警情况,看煤气易泄漏且经常有人作业的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煤气监测声光报警装置,设置的位置和高度是否合适,声光报警信号是否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的操作控制室,高低压声光报警装置是否有效。
(六)查冶金企业煤气防护站设置情况,看是否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其他使用煤气的企业是否配备煤气防护人员。
(七)查煤气管道定期巡检情况,看定期检查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定期测定煤气管道壁厚、建立防腐档案,煤气巡检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报警仪是否定期校验。
(八)查煤气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看煤气管道及煤气设施检维修作业是否办理作业票,作业前是否确认煤气可靠切断和置换,是否配备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和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涉及有限空间的煤气设施内作业是否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规定,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监护人员。对外包煤气检修作业的,是否签订按管理协议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九)查煤气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看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及防护的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煤气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煤气作业风险、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现场煤气检测与监控、呼吸防护装备使用与维护、煤气事故处置与救援等知识。
(十)查应急救援管理情况,看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煤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对应急预案及时修编。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是否组织和加强应急演练,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
三、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企业自查阶段(2月21日至3月20日)。各涉煤气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台账。
(二)执法检查阶段(3月21日至4月20日)。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在督促涉煤气企业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核查,掌握涉及使用和产生煤气危害的工贸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接触煤气危害人数、重大危险源及生产停产状况等基本情况,覆盖率要达到100%。并于4月25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科,联系电话:4556325, 邮箱:ajjerke@126.com。
(三)督查检查阶段(4月25日至5月20日)。市安全监管局将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涉煤气企业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市。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相关企业要把对涉煤气专项检查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做好检查部署安排,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有序有力推进,扎实做好涉煤气企业专项检查各项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促进隐患整改。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把本次专项检查与隐患排查系统使用及较大危险因素辨识防范同部署、同实施,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彻查安全隐患。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和排查治理隐患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下达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检查中要督促涉煤气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规定,认真开展煤气专项检查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层层落实防治责任,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安全投入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