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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计量器并涉嫌盗用燃气 海口一住户被罚

日期:2017-04-26    来源:椰网

国际燃气网

2017
04/26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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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 燃气管理 燃气设施

     4月21日,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抄表员吴婷燕,来到海口市龙华区三叶路某小区A5栋5楼的502住户家,打算例行抄表工作,没想到,在这户人家找了一圈,都没有发现计量器的踪迹。计量器去哪了呢?
 
    吴婷燕回忆说,21号下午她来到这户人家抄表时,发现这家的厨房内竟然没有天然气的计量器。吴婷燕当时就怀疑该住户擅自拆除计量器、涉嫌违法偷气,她马上拍照取证,并向公司汇报了情况。
 
    4月25日上午,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组织了执法人员,和民生管道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再次来到住户家中展开调查。经查处,发现该住户确实存在私自拆卸计量器,改装燃气管道的行为。随后,民生管道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并重新将计量器安装归位。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六项规定,该住户私自拆卸燃气设施,执法人员现场给予该住户1000元以内的行政处罚,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教导员欧丁华表示,对于该住户涉嫌盗用燃气的行为,他们将上报公安机关,待调查取证认定盗气行为证据确凿后,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相关处罚,这也是海口首例涉嫌违法盗气、并擅自拆卸燃气计量器被处罚的案例。
 
    据了解,燃气是易燃易爆物品,其设计、安装、置换通气等必须由燃气专业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否则很容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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