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直属分局:
5月13日和5月15日,市区连续发生二起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的燃爆事故,共造成5人受伤。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现根据市安委办和市综治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瓶装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和紧急通知》(湖安委办[2017]28号)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的工作部署,就全市加强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液化石油
气瓶充装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县区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了液化石油气瓶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杜绝了充装“螺丝瓶”等违法行为。但是充装单位不执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瓶、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社会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提出相关议案和提案。为此,各地要牢固树立民生安全无小事意识,进一步加强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工作,持续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预防和减少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事故发生。
二、紧急部署,全方位多手段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现场监督检查
各县区局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执法机制,采取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突击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无证充装或超许可有效期充装行为。
(二)充装过期气瓶。充装超过报废年限、检验日期的气瓶,或将“螺丝瓶”改装成“焊接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
(三)充装未经检查的气瓶。未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后未粘贴充装标签、警示标签。
(四)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人员未经考核取得充装人员证书,无证上岗。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
三、以查促改,规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生产经营行为
各县区要通过长期不间断的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充装单位通过气瓶产权转换,建立以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全面实现固定充装制度。主动配合建设部门,加大推行液化气气瓶采用电子标签工作力度,全力配合做好人与瓶对应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实现气瓶充装、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责任可追究”,全面杜绝各类气瓶充装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液化石油气瓶事故发生。
各县区局要每月5日前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报送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