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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披义务 青岛天时油气被出具警示函

日期:2017-06-21    来源:千龙新闻网

国际燃气网

2017
06/2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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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气 青岛天时油气 监管措施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对青岛天时油气装备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称,经查明,青岛天时油气装备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挂牌时,为关联方青岛天时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在7500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相关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前述担保到期后,该公司同意继续为之与工商银行青岛城阳支行最高额不超过750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的信贷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1月17日,该公司签署最高额担保合同,但在该担保行为发生之日起的2个转让日内,未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履行你公司章程约定的审议程序。
 
  公告还显示,对该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的张梦桂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的魏雪未能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负有责任。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天时油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对外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梦桂、时任董事会秘书魏雪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天时油气、张梦桂、魏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警示称,天时油气及两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义务。特此告诫该公司及两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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