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象山县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从6月1日起,对城区管道燃气主营业务天然气价格及管道燃气非主营业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和公示。
一、城区管道燃气主营业务天然气价格、管道预埋费等标准实施政府定价,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分别为3.85元/立方米和4.75元/立方米;新建普通住宅为每户2500元。
二、管道燃气非主营业务的拆改移项目、个性化需求项目、灶(热水器)前连接管等收费标准实施市场调节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相关预决算标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居民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含)以外
燃气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由于用户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根据用户要求进行个性化户内系统改造的,燃气经营企业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材料费、人工费和上门费。居民用户分户计量装置以内的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服务收费,由业主承担。
四、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维修服务及燃气抢修明码标价簿,详细标明各项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维修材料的价格。在为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向用户告知有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并主动出示明码标价簿,与用户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服务,服务中不得违反用户意愿强制提供燃气设施、材料及零配件等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