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为全面落实液化石油气
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和实名制销售制度,着力构建
气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和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工作的通知》(嘉质特发〔2016〕5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执行。
一、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是气瓶充装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充装单位必须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不得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得充装未按照《通知》要求完成整治的“白坯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本体无任何充装单位标志标识)、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气瓶本体标志标识不清晰的气瓶。
二、严格落实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一律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单位在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时,应与用户之间达成租赁气瓶的关系销售液化石油气,以瓶换瓶的购气方式,规范瓶装燃气的使用管理。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液化石油气。对于用户能够提供自去年7月份起至本通知发文之日止,在充装单位充装过的非自有产权气瓶(气瓶本体上有其他充装单位标志标识,包括用户自购的未完成整治的“白坯瓶”但已有充装单位充装标志标识和充装标签)证据的(如充装记录、充装票据、气瓶本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标识及充装标签等),该气瓶一律由该充装单位负责免费置换成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后进行充装。置换后的气瓶,由充装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处理,不得再次流入市场,否则由充装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充装单位必须按照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已将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纳入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的,不再要求另行进行纸质记录,但应做好系统中检查记录时间期限的保存工作。充装单位必须在自有产权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充装标签上必须明确充装人员工号,并与充装质量体系相符合。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执行力,对于充装单位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白坯瓶”、非自有产权气瓶、标志标识不清晰的气瓶以及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未按规定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以及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充装条件达不到充装许可要求等各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五、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充装单位应认真宣传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积极做好气瓶充装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充装站区显著位置、场所公示有关政策措施和气瓶折价标准,建立气瓶整治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处理各类问题,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汇报。
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