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我国天然气供应日趋增加,能源消费升级步伐加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我国已具备大规模发展的条件。
自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政策措施后,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装机容量开始不断增长。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政策的支持、天然气价格下降趋势,让高大上的分布式能源开始接地气,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全国多地开始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6月30日,安徽首个工业企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落户淮南。
7月13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了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7月25日,江西首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落地南昌经开区。
7月27日,巢湖市首个区域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华电200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在居巢经济开发区开工建设。
各地区分布式相关政策
四川省印发《关于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着力推进楼宇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
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中再一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再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添动力。
2017年7月24日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为有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切实规范、促进微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特制定本办法。办法强调微电网须具备的基本特征之一:电源以当地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主,或以天然气多联供等能源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发电型式,鼓励采用燃料电池等新型清洁技术。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比在 50%以上,或天然气多联供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 70%以上。
辽宁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气化辽宁”工作方案》指出: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广。到2018年,在沈阳、大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各选择开展1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到2020年,沈阳、大连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各达到5个以上,其他市至少建成1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成都市发布《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能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鼓励在产业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放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余电上网电价。
2017年6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加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探索发展天然气与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结合的多能互补分布式能源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区域适时开展天然气热电联产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替代燃煤供热机组及供热锅炉试点。
2017年2月6日山东省《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及分布式能源。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适度发展带采暖的热电联产项目;在经济发达、气源保障条件较好的城市支持发展带稳定热负荷的热电联产项目;结合LNG接收站建设进展情况,适时在沿海城市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在能源负荷中心、产业园区、物流园区、旅游服务区、大型商业设施、交通枢纽、学校、医院等,大力发展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分布式能源项目,鼓励发展天然气与风电、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结合的多能互补分布式能源项目。力争到2018年,省内天然气发电装机实现“零”的突破;到2020年,天然气发电装机达到400万千瓦左右,天然气发电用气规模40亿立方米左右。
2016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发电及分布式能源工程 借鉴国际天然气发展经验,提高天然气发电比重,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有序发展 天然气调峰电站,因地制宜发展热电联产。在可再生能源分布比较 集中和电网灵活性较低区域积极发展天然气调峰机组,推动天然气 发电与风力、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融合发展。2020 年天然气发电装机规模达到 1.1 亿千瓦以上,占发电总装机比例超 过 5%。
2017年1月河北省发布《河北省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推进分布式、光气互补、风气互补、互联网+、LNG江海联运等重点领域试点示范,提升天然气综合利用效率。
2017年1月4日江西发改委发布《江西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十三五”期间,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支持发展带稳定热负荷的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探索和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工业园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努力提高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比重,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
2017年4月28日江苏省办公厅发布《江苏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推广天然气分布式系统。以满足多元用能需求、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发展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系统。重点在城市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等建设区域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重点在重要公共设施、医疗机构、大型商业设施建设楼宇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
2017年1月3日广西印发《广西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在大型工业园区、商业集中区 和旅游度假区等冷热负荷需求较大的区域,按照“统一规划、分步 实施、以热定电、适度规模”的原则,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项目建设,扩大冷热电联产集中供能规模,重点建设华电福新北 海 LNG 燃气热点项目、华能桂林世界旅游城分布式能源站、中马 钦州产业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河池宜州燃气热电等项目,研 究制定分布式天然气发电并网规范标准。“十三五”时期,新增天 然气分布式能源装机规模 30 万千瓦。
相关新闻: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受经济性制约
1998年,我国在北京燃气大楼建立了第一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截止2015年底,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288个,总装机超过1112万千瓦。这些项目大多需要依靠财政补贴或电价补贴才能维持运行。由于缺少盈利能力,极大地制约了大规模推广。主要原因是:
第一,气源价格偏高。燃料成本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变动成本的70~80%。近年来,全球天然气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国内终端气价却保持高位。比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比较集中的东部沿海地区,北京、上海、杭州、南京的终端工业气价在3.1-3.6元人民币/立方米之间,广州、南宁超过了4.1元人民币/立方米。同期美国工业气价平均为0.87元人民币/立方米(汇率按1美元=6.9元人民币计算),仅为我国的1/5-1/3。
第二,管输设施高垄断、低密度。我国天然气骨干网和LNG接收站主要集中在三大油气企业,基本不向第三方开放。省网和城市
燃气管网在特定区域形成垄断,“最后一公里”加价较高。管网密度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015年底全国干线管道总里程6.4万公里,仅为美国的1/8。虽然一些企业可以进口低价LNG,但由于接收和管输不畅,分布式能源站难以用上低价气。
第三,余电并网困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一般采用以热定电的方式组织生产,电力首先满足自发自用,余电销售给电网。以北京现行电、热价估算[1],售电收益占总收益的58%。发电装机规模、电价对项目的经济性有很大影响。目前,电网企业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并网装机规模和自发自用率有严格限制[2]。
提高分布式天然气能源经济性的思路
提高分布式能源的经济性,关键是要打破网输垄断,解决余电销售问题,具体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天然气管输设施向第三方无歧视开放。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油气体制改革关于“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的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有必要将天然气长输管网、省网、城市燃气管网、LNG接收站纳入监管范围。在目前管网和LNG接收站暂不能从原企业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应要求三大油气企业、省网和城市燃气企业,在内部将管输业务、LNG接收业务与购气、售气业务相分离,管输与LNG接收由政府单独定价、单独监管,为各类气源提供公平的运输服务。
第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网和储运设施建设。即便管网和LNG接收站向第三方开放,现有的管输体系仍无法满足天然气消费增长的需求。按照国家规定,干线管网建设要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地方管网由省管网公司特许经营,一般是“一省一网”,非省管网公司不得建设主干管网及直接连接下游用户的供气管道;LNG接收储运设施按规模分别由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核准,国务院备案。这些准入限制不利于管网和储运设施建设。当前,有必要修改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将管网和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允许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经营。将管网建设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的范畴,在今明两年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管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将部分管网项目纳入PPP项目库,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
第三,余电作为新增电量自营销售。目前,电网企业接收余电的电价一般为0.65元/千瓦时左右,已高于燃煤火电的上网电价,但仍难以满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经济性的要求。考虑到现在城市工商业电价一般都在0.8-1.5元/千瓦时,如果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将余电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而不是卖给电网,将有很好的财务回报。如果按照电力体制改革中售电侧改革的思路,可以考虑对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余电销售制定单独政策,允许这部分电量作为新增电量,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运营企业按市场价自行销售,电网企业提供必要的输配电服务。
注释:[1]以北京为例:天然气工业气价3.16元/立方米,天然气发电企业临时结算上网电价0.65元/千瓦时,集中供暖非居民计量热价0.0696元/MJ,假设按投入1m⊃3;天然气产出3KWh电和20MJ热,仅计算变动成本(占总成本70%-80%,总成本约为4元),投入1m⊃3;天然气,总收益为3.35元=1.95元(3KWh电)+1.4元(20MJ热),售电收益占总收益的58%,总收益略大于变动成本,小于总成本。
[2]《国家电网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等。《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计〔2013〕84号)、《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南方电网计〔2013〕119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