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
燃气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社会安全稳定,认真汲取各类燃气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镇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燃气安全工作认识
各县(区)要牢固树立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燃气安全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杜绝社会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燃气企业安全供气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全力做好安全生产运营工作,强化燃气设施和管网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燃气企业通过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加强对燃气设施管网,特别是对灰口铸铁管、燃气老旧管网的实施巡查、监控,使设施管网运行处于实时受控制状态。对占压燃气管网和侵占燃气设施管网安全距离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对道路拓宽改造后与燃气管线有关的地段,对燃气管线上部已改为停车场或机动车经常通过的地段,对各种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的地段,对燃气管线周围有地下空间的地段,对管线处于洪涝灾害多发的地段,要全面彻底的进行调查摸底,并及时组织进行清除治理,同时要做好相应的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对倒灌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认真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许可制度
1、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只能向本企业设立的、并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供气,不得向其他站(点)提供经营性燃气,不得向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向报废和超期钢瓶充装燃气。
2、各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持有《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不得一证多用,乱设瓶库,只能在《供气许可证》中批准的瓶库内按国家规定数量存放燃气瓶。
3、对未形成充装站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供气站(点)有《供气许可证》运营模式的瓶装液化气企业,实瓶一律不得出站(由充装站直接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生产生活用气除外,但应做好用户的信息登记),各县(区)要派专人驻站监督。
4、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各县(区)要对流动天然气汽车加气车(撬式加气站)经常出入的物流配送站、停车场、运输车队等场所进行摸底调查,如发现疑点,要持续跟踪监督,坚决打击流动加气车违规经。,各县(区)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的供气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摸排,如发现有擅自建设自供燃气设施的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和大同市煤气化总公司要积极配合,并向各县(区)提供应该是管道供气但至今未供的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的名单以及现在由其他单位实施点供的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的信息。
5、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汽车加气站、充装站等燃气企业以及未取得《供气许可证》的瓶装供气站点,要一律予以关停整改或取缔,也不得在完善相关手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
四、落实安全责任主体,厘清安全责任关系
1、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谁充装谁负责,要切实履行 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法人不在企业值守并担任职务的,应当以授权书形式确定授权负责人。
2、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和气瓶销售登记制度,确保气瓶从充装到运输再到用户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查,切实做好气瓶的动态安全管理,使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
3、要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大同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建立各种安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如:每日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脱水运行记录、槽车充装检查记录、危险部位每日巡回安全检查记录、场站巡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压缩机运行记录、班前安全教育记录、车辆气瓶充装检查记录、班前班后会记录、压缩机开机前检查巡视记录等;建立健全各种专项应急预案,如:消防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泄露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抗破坏性地震专项应急预案、防恐反恐专项应急预案、防洪防汛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种现场处置方案,如:物体打击现场处置方案、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高处坠落现场处置方案、机械伤害现场处置方案、场站泄露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场站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场站配电系统故障现场处置措施、场站生产中断处置措施、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常见故障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加强对餐饮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燃气安全管理
对使用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的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餐饮场所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各级各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要立即责令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气加热的;
3、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严禁火锅店、酒店餐厅直接使用燃气加热
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它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4、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排风切断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棚,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7、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2、已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排风切断装置,但不能正常运行的.
13、使用的燃气器具未进入《大同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指导目录》的。
六、加强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指导
燃气企业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指导工作,加强燃气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权利、责任、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的宣传讲解工作,指导用户按正确方法安全使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等各类燃气燃烧器具,督促用户及时更换已超期服役的电磁紧急切断阀,必要时要停止供气,确保安全。要进一步落实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纠正燃气供应、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积极指导单位燃气用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指导帮助用户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燃气企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检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
七、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县(区)的整顿治理方案,并立即开会部署,要成立以县(区)长为组长,由燃气管理部门、质监部门、消防部门、公安部门、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乡、镇、街道、社区等单位组成的整顿治理领导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联合执法。要做到“不漏单位、不漏场所、不漏部门、不漏隐患”,开展拉网式、无缝隙的检查和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全面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隐患。各县(区)要把检查情况形成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包括整治方案、组织领导、工作进展、采取措施、整改措施、主要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每10天向市政管理委员会报一次整治动态情况,10月25日上报整治总结材料,市政管委会将适时对各县(区)的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