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强化气瓶实名制登记,建立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充分落实气瓶充装单位主体责任,实现对气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浙江省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八厅部门《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9月21日至9月28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57669827。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676450523@qq.com);邮寄(永嘉县建设大厦20楼2009,邮编325100);传真(57669827)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9月19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永嘉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强化气瓶实名制登记,建立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充分落实气瓶充装单位主体责任,实现对气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浙江省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八厅部门《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加快实施燃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燃气用户到
燃气储配充装企业充装的新增气瓶一律采取向燃气储配充装企业租赁使用的形式。
二、燃气用户原有的燃气钢瓶通过收购的方式统一置换成燃气储配充装企业自有产权气瓶。自有产权气瓶由燃气储配充装企业负责购置(含置换)、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燃气储配充装企业负责,纳入生产经营成本。超过有效期的燃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
三、凡持有规定使用期限内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可以在永嘉县范围内的燃气储配充装企业办理产权置换手续。
四、燃气储配充装企业应与燃气用户签订气瓶租用协议,约定用户
气瓶使用租金、用户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并对用户进行燃气钢瓶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租赁使用燃气储配充装企业自有产权的燃气钢瓶,可随时要求停止使用,终止协议,并凭租金收据和租赁的燃气钢瓶,办理租金等结算手续后领回租金。
五、新的燃气钢瓶以及产权转换后成为燃气储配充装企业自有产权的燃气钢瓶,统一贴标,统一喷涂燃气储配充装企业标识,统一安装二维码,纳入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体系管理。
六、自2017年9月29日起,各燃气储配充装企业必须全面实行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制度,对拒不执行规定,存在重大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七、各燃气储配充装企业应安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