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价发〔2017〕359号
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临时调整非居民用
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86号)文件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临时调整非居民用
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游门站价格
今冬明春上游供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区分协议用气和增量用气,协议用气在自治区规定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8%,增量用气上浮20%,即协议气量每立方米由1.24元调整为1.34元,增量用气每立方米由1.24元调整为1.488元。
二、终端销售价格
上游门站价格调整后,鄂尔多斯市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原则为:协议气量上调部分通过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等额疏导,增量气上调部分由相关管道输气企业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降低输气成本进行消化,不再增加下游用户负担。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0.10元。考虑到此次价格上浮属临时政策,以及下游用户的承受能力,本次管道内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做调整。
三、执行期限
本次价格调整属于临时价格浮动政策,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8年3月31日停止执行。本次价格浮动政策停止后,鄂尔多斯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继续执行《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鄂发改价发〔2017〕260号)规定的门站价格和《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鄂发改价发〔2015〕344号)规定的终端销售价格。
四、有关要求
各旗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加大天然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生产和调度运行,保障民生用气和重点行业、企业用气,认真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计量结算工作,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