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通 知
市燃气管理所、市城建档案馆、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燃气工程报批程序,促进我市燃气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办理
燃气工程建设的有关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市燃气管理所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我市燃气工程相关管理工作;
二、燃气工程项目报建前,市燃气管理所应当审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燃气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的专项审查。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可以向市燃气所办理燃气项目报建手续。
三、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颁发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
2、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3、已经确定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4、有满足施工需要并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燃气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四、燃气工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施工建设阶段,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市燃气管理所负责燃气工程的监督管理。
五、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验收,并通知市燃气管理所参与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燃气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 更核实通知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3、有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具有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监、环保、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出具的文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单项工程和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六、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文件资料报市燃气管理所备案。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勒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和建设部第61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八、民用建筑规划红线内的户内及庭院燃气设施的建设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以及燃气计量表、调压设备选型等,以适应通气后的运行管理,并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主体建筑工程完工后,通知市燃气管理所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与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