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瓶装液化气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我市瓶装液化气市场的安全管控,规范液化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充装、销售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自2017年11月20日起,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企业自有产权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用户需要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应采取向企业租赁气瓶的方式购气,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与用户签订气瓶租赁协议和供用气合同,约定气瓶的租赁、使用、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和费用。用户终止使用瓶装液化气时,可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后解除气瓶租赁协议,并终止供用气合同。
二、用户原持有的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的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气瓶),可就近就便自愿选择企业办理气瓶产权置换手续,由企业通过收购方式置换成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用户气瓶超过有效期的,由企业统一收购后交由气瓶检验机构集中予以报废处理,气瓶报废、收购价格按当前市场价及折旧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用户自行向企业购气或由配送人员代购气需提供身份证件。
特此公告。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