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
气瓶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在
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一次气瓶安全联合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全天
二、督查人员
本次督查由市质监局牵头,市规建、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派员参加(具体名单见附件)。同时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三、督查范围
全市气瓶充装、使用、检验、经营(包括:储存、运输、换气、倒气等,下同),以及气体使用者,主要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厂矿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四、督查内容
(一)凡是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以及消防等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瓶装气体的换气点、销售点等燃气供应点,一律依法取缔。
(二)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介质。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常识的培训教育,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1、严禁使用50公斤及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如确需使用50公斤及以上的气瓶,使用单位应在充装前向气瓶充装单位提出书面备案材料,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对气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的制造单位、制造时间、下次检测时间、编号以及本次的充装量和使用单位的名称,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四)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加强对气瓶充装活动的安全管理,绝对禁止充装超期或报废气瓶以及标识不清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和条形码技术,对气瓶进行逐只登记管理,做到随时可查。鼓励气瓶充装单位直接送气上门服务。暂时做不到应用计算机技术对气瓶进行管理的,各气瓶充装单位要对所充装的每只气瓶进行牢固的标识标记,标识的内容至少要包括:充装单位的名称、充装量、充装气体名称以及气瓶编号和气瓶的下次检验时间。
五、职责分工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特种设备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依法查处气瓶各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一)质监部门对气瓶的充装和检验检测环节依法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充装和检验检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并协助气体使用者将上述气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的责任。
(二)规建委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和燃气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气各个环节,包括燃气充装、非法倒气点、换气点和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发动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组织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督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督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督查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督查组要重点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当场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在媒体曝光。
(三)各督查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和企业现场,从严从实开展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四)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专项督查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3075686 3075689(传真)
邮箱:czsaqscjdglj @126.com。
附件:全市气瓶安全联合项督查参加人员名单
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附件:
全市气瓶安全联合专项督查参加人员名单
督查组组长: 张 凯 市质监局副局长
督查组成员: 武国军 市质监局特设科科长(联络员)
(联系电话:3072975)
张永贵 市规建委城建科科长
杨德岗 市工商局企业监管科主任科员
曹孝平 市安监局监察支队支队长
张文平 市消防支队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