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房山燃气开发集团董事长、房开控股集团董事长的
于明振,利用职务之便,
贪污公款259万,
受贿667万余元,还私自将下属公司的4000万元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占有房地产公司支付的280余万元利息。近日,北京二中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于明振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于明振案发前工作照
现年58岁的于明振,是北京市房山区人,大专文化。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检方指控称,2008年至2017年期间,于明振利用担任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主任、房山燃气开发集团董事长、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房开控股集团董事长、房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彭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先后采取使用公款归还个人消费、购买购物卡、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亲属的二手车以及违规领取补贴款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259万余元。
在2012年至2017年间,于明振利用担任房开控股集团董事长、房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某电梯公司、消防工程等在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3年至2017年间,于明振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秦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667万余元。
此外,检方还指控于明振犯挪用公款罪。2015年2月至3月间,于明振利用担任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主任等职务便利,将下属北京某温泉会议有限公司公款9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消费等,后于同年11月归还60万元。
2014年至2015年间,于明振又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下属北京某燃气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4000万元出借给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公司经营,并将房地产公司支付的280余万元利息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前,房地产公司将借到的4000万元全部归还。
2017年5月18日于明振被查获归案。检方认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于明振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言证明了于明振所犯的罪行。
据了解,于明振曾安排公司高价购买自己儿子名下的车,并将差价占为己有。于明振受贿的667万中,有300万是其继父给的。于明振安排继父的公司承接房开公司的多个住宅楼消防工程、公租房消防工程、高校园区消防工程等,并分两次收取继父好处费300万元。
于明振的代理律师称,于明振贪污的款项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的请客送礼,没有索贿情节,且多次准备将受贿款退还。“于明振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好,而且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代理律师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律师所提于明振贪污的款项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的请客送、没有索贿情节等,没有证据支持。
法院认为,无论从犯罪次数、犯罪时间还是犯罪金额看,都足以反映于明振的主观恶性较大,尤其是在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显现其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
据此,北京二中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明振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继续追缴1200余万元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