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三年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加强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法治化管理为目标,以细颗粒物(PM2.5)来源解析为基础,以燃煤污染控制、污染源达标排放、高排放车管控、城乡面源综合整治、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为主攻方向,以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为重要突破口,加强协同配合,狠抓任务落实,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增强全市人民大气环境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三年方案”工作要求,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与2015年相比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70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降低25%,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重污染天数在2015年42天的基础上减少50%,达到21天左右。各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与2015年相比降低25%。
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目标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喆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康翰卿,副市长王沿民、智大勇、赵革和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方政辉担任;总协调人由方政辉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燃煤污染防治
1.严格燃煤质量管控。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对全市煤炭加工、经销企业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督促燃煤生产、销售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督促燃煤消费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信委,主体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2.推进清洁
能源供应和推广。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试点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市发改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3.继续淘汰10蒸吨及以下
燃煤锅炉。淘汰市区建成区2017年经市政府批准计划于2018年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0台,确保全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淘汰县(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02台。淘汰9区9县(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外公用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889台。(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太阳能等;建成区外包括改用生物质燃料,但不包括改燃型煤、无烟煤、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使之不具备复用条件。
4.启动淘汰市区建成区10—20蒸吨(含)燃煤锅炉。挖掘现有热源潜力,“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淘汰市区建成区具备“并网、改气、改电、废弃拆除”条件的10—20蒸吨(含)燃煤锅炉89台。(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5.注销淘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按相关规定注销淘汰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6.继续实施低质燃煤锅炉改造。对剩余35台(其中由省负责9台、市负责26台)使用褐煤的锅炉进行改造。(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二)实施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落实企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分类施治、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企业大气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7.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推进钢铁、火电、水泥(含粉磨站)、化工、制药、垃圾焚烧6个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和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制度,督导企业深度治理。(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8.按照“新标准”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治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对60台电力锅炉和343台燃煤锅炉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采取并网、改用清洁能源等或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等技术和装置实现达标排放,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具备安装条件的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但未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或已安装但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依法予以查处。(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9.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筛查,形成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自2018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排放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罚。(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10.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开展石油加工、钢铁、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工作。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排放一个行业的思路,开展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水泥、火电行业的清理整顿和执法检查,对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业实施处罚,并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四)综合整治城乡面源污染
14.继续推进棚户区搬迁改造。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要求,完成棚户区(含城中村)搬迁改造1万户左右。(牵头协调部门:市住建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5.治理城乡结合部低矮面源污染。启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低矮面源污染治理,每个区最少选取1个城乡结合部村或城中村进行利用生物质、天然气、电等清洁化能源改造,努力削减散煤用量。(牵头协调部门:市农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21.严格控制露天焚烧秸秆。坚持统筹规划、疏堵结合、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强化秸秆“五化”综合利用,初步构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框架。推进秸秆压块站建设,为建成区外公用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淘汰奠定基础。(牵头协调部门:市农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畜牧兽医局,完成时限:常年)
落实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和市、区县(市)、乡、村“四级包保”责任,进一步完善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在春、秋两季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因未监管到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问责。(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
(五)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23.调整能源结构。编制《哈尔滨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统筹推进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地区清洁供暖,重点优先解决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区域(城市冬季主导风向为南、西南、西,涉及双城、平房、南岗、香坊、阿城区)的清洁取暖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完成时限:2018年底)
落实城市燃煤消费总量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确保燃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降至6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牵头协调部门:市发改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完成时限:常年)
推进农村粮食、烟叶等烘干塔使用生物质燃料或清洁能源。(牵头协调部门:市农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24.科学规划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制定城市通风廊道规划,对划入通风廊道的区域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密度,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打通阻碍廊道连通的关键节点。在城市主导风向上,应对建筑物的密度和高度控制留出空间,减少城市对风的阻挡。(牵头协调部门:市城乡规划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六)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8.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年度修订。4—6月重新修订工业源、供热源、扬尘源、移动源4个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重点企业修订完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公安交管局,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
29.落实各级预警响应减排措施。预警期间,督导各区县市政府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力争实现全社会颗粒物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的量化要求。(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完成时限:常年)
30.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统一要求,确定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生产企业除外)名单,组织实施错峰生产。(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信委、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1月—2019年3月)
五、时间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23日—5月30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全市雾霾治理实施方案及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全市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及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印发。
(二)推进落实阶段(5月31日—11月30日)。召开会议,部署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落实全市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三)中期评估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牵头协调部门对全市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
(四)评估问效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牵头协调部门对重点任务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形成自查评估报告,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进行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政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健全“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各区县(市)政府作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牵头协调部门和配合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制定完善专项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人、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各牵头协调部门要加强组织、推进、指导、督促和协调等工作,切实将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各配合部门要加快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行月报送、月通报等制度。(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专项整治、“散乱污”企业等进行综合整治,分类施治。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严肃惩治一批典型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确保违法问题整改到位。(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机制,对秸秆禁烧、燃煤锅炉淘汰、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市环保巡查办,配合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专项统筹
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资金支持;要强化专项资金统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措施。积极推广PPP、能源合同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牵头协调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进第三方服务
针对我市空气质量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技术研究与支持工作。聘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及其团队,对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方案的实施进行全程咨询指导,为环境管理提供智力支撑,系统提升空气质量保障能力。通过第三方运维方式,利用传感器微型站,逐步建立大气精准监测系统,为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行政问责
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排名、考核。各牵头协调部门于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将约谈有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年底,对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具体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市环保巡查办,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严格行政问责。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对需要启动问责的,将问责线索移交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