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两计划”)等相关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三法两条例”)法律法规规定,促进石油天然气开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从2014年开始,我市相关县区和部门积极行动,调研考察,制定相关制度,全力推进
油气开采废弃物集中处置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2017年2月市上召开了全市油气开采废弃物集中处置推进座谈会,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要求,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现就落实好会议精神,全面开展油气开采废弃物集中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油气开发行业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两计划”、“三法”、“两条例”法律法规,按照环保部《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从2017年起油气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施集中收集、处理处置,防止造成河流、地下水、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鼓励企业开展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减少油气开采废弃物产生量,提高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榆林市境内从事油气资源开发的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推行清洁生产,改进油气开采生产方式,制定油气开采废弃物集中处置方案,强化末端治理,在油气资源开发、建设及生产运行管理过程中,要遵循以下污染防治要求。
1、申报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油气开发业主单位在井场钻井作业15日前,须向所在县区环保局报送《榆林市油气开采废弃物申报表》(见附件1),就单井油气开采废弃物产生情况及“三统一”实施计划进行申报,同时报市局备案;
2、管理台帐:根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及《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油气开发业主单位要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油气开采废弃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收集措施,分类贮存。在钻井作业过程中建立油气开采废弃物管理台帐(见附件2),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油气开采废弃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情况;
3、处理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油气开发业主单位应对油气开采废弃物加以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严禁就地固化掩埋。油气开采废弃物在转移过程中,须在3日内向所在县区环保局提交《榆林市油气开采废弃物转移登记表》(见附件3),执行电子联单制度,运输车辆加装GPS设备,实施全程动态记录。
三、各县区环保局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油气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明确油气开采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标准和环境监理要求,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对未达到国家相关污染治理规范的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对未落实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不予通过环保验收或清洁文明井场审核,并实施行业限批。
四、市县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组织油气开采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造成油气开采废弃物渗坑排放、就地掩埋、乱排乱倒、乱存乱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案查处,从重从严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