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日照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城区供热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对调整日照市区按面积收费供热价格如下:
1.
房改房供热价格23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20.7元/平方米;带电梯商品房19.55元/平方米。
3.居民基本热价带电梯商品房为5.8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21元/平方米,房改房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
4.非居民基本热价9.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3元/千瓦时。
5.安装
供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热费收缴按1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热费。
6.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供热价格为23元/平方米。
原文如下:
关于城区供热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
城区各供热企业:
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条例》、《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市区按面积收费供热价格
1.房改房供热价格23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20.7元/平方米;带电梯商品房19.55元/平方米。
2.非居民供热价格33元/平方米。
(二)市区实行两部制热价供热价格
1.居民基本热价带电梯商品房为5.8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21元/平方米,房改房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
2.非居民基本热价9.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3元/千瓦时。
(三)居民用户阁楼等供热价格政策
安装供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热费收缴按1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热费。
(四)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政策的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
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供热价格为23元/平方米。
(五)居民供热价格政策实行分类计价,不再实行面积折扣。居民、非居民收费面积均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两部制热价相关配套政策
(一)热用户应在集中供热开始前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进行结算。
(二)对执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实行热费上限政策,即两部制热费金额超过按面积收费金额的,按供热面积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日照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