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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丹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镇天然气价格的公告

日期:2018-09-04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18
09/04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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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居民生活气价 气价

    9月4日,志丹县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天然气价格的公告。
 
    通知中对居民用户。综合配气价格为0.52元/m³,分类居民配气价格为0.48元/m³,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为0.13元/m³。居民用气阶梯气价按照1:1.2:1.5确定。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83元/m³调整到1.84元/m³,上调0.01元/m³;第二档气价由现行的2.20元/m³调整到2.21元/m³,上调0.01元/m³;第三档气价由现行的2.75元/m³调整到2.76元/m³,上调0.01元/m³。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第一档气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
 
    非居民用户。综合配气价格为0.52元/m³,分类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74元/m³,省内管道运输价格0.13元/m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23元/m³调整到2.10元/m³,下调0.13元/m³。

    原文如下:
志丹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镇天然气价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2018 年8月23日,县物价局在聚宝假日酒店11楼会议室召开价格听证会,对《志丹县城镇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会后,县物价局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审慎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听证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方案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召开情况
    出席听证会的25名听证会参加人(不含听证人4人),从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价格方案发表了意见,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符合有关政策,科学合理。二是对于我局拟定的2个调整方案,近80%的代表认为拟定的方案一更加合理,对于广大居民用户更实惠,更能减轻用户负担。三是原则同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但调价周期不宜太频繁,调价时要保证及时性和准确性。四是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天然气公司的日常监管。五是天然气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各项配气成本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广大用户用气安全。
 
    二、调整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决定
 
    (一)配气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水平
 
    1.居民用户。综合配气价格为0.52元/m³,分类居民配气价格为0.48元/m³,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为0.13元/m³。居民用气阶梯气价按照1:1.2:1.5确定。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83元/m³调整到1.84元/m³,上调0.01元/m³;第二档气价由现行的2.20元/m³调整到2.21元/m³,上调0.01元/m³;第三档气价由现行的2.75元/m³调整到2.76元/m³,上调0.01元/m³。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第一档气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
 
    2.非居民用户。综合配气价格为0.52元/m³,分类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74元/m³,省内管道运输价格0.13元/m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23元/m³调整到2.10元/m³,下调0.13元/m³。
 
    3.居民类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采暖锅炉用气和福利院、养老院用气以及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成本和配气价格组成。购气成本由上游供气方的实际综合销售价格和运输费用组成;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确定。
 
    2.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成本实行联动。当购气成本一定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或连续12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或12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10%,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3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3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价格。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10%,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3.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费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和上游价格变化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测算,适时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天然气用户销售价格。
 
    5.今后天然气公司配气价格无变化,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将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可对联动周期和上涨或下降幅度适时调整。
 
    三、相关要求
 
    (一)新建住宅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等安装工料费用计入房价,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老旧小区十年内完成更换燃气表任务,费用全部由县天然气公司承担,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为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本次理顺用气价格而受影响,城镇天然气价格理顺后,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提出对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补贴意见。
 
    (三)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在价格调整工作推进的同时,燃气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质价相符,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相关单位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自2018年9月5日起实施。
 
志丹县物价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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