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
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8年12月10日起,上海市天然气发电厂和年
用气量120万立方米以下一般非居民用户的销售基准价格提高0.10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户
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均提高0.20元/立方米。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8〕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同时,切实执行季节性差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本市天然气发电厂和年用气量120万立方米以下一般非居民用户的销售基准价格提高0.10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均提高0.20元/立方米(详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二、切实执行季节性差价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季节性差价政策对需求的调节作用,保障供应,原则上,本市所有非居民用户均应实行季节性差价,即: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销售价格在基准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4月1日至11月30日,销售价格在基准价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1元。天然气发电厂不实行季节性差价。
对于签订可调峰或可中断合同的非居民用户,供需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优惠价格。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8年12月10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抄表、政策解释、客户服务相关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