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河南省社会福利场所冬季供暖支出相关政策的通知
省民政厅,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认真落实有关降低社会福利场所和困难群众取暖成本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社会福利场所和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成本有效降低,按照省政府指示精神,现将既有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按照我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我省社会福利机构和低收入群体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申请办理时,社会福利机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低收入群体居民用户需提供户主身份证,可到当地供电企业营业厅现场申请办理,也可通过掌上电力(APP)、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微信公众号进行申请。
二、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政策
按照我委《关于做好电能替代用户“集中打包”参与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2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支持居民清洁取暖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188号)、《关于落实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支持居民清洁取暖的复函》(豫发改能源函〔2018〕239号)要求,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委应积极组织当地电能替代用户参与“集中打包”直接交易,加强对项目跟踪统计,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请市、县民政部门加强与当地“清洁供暖”主管部门的对接,将符合条件的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纳入到当地“双替代”供暖确村确户和项目库名单,完成“双替代”供暖改造后,享受设备补助和运行补贴等相关政策。供电企业按照用户清单做好清洁取暖电量抄表、核算、收费等服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于暂时无法实现“分表计量”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布式电供暖的,其清洁取暖电量由当地供电企业按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
三、低收入家庭价格政策
我委《关于对低收入家庭优惠用电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1495号)明确,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供电企业正常收取电费,按免费资金每户每月5.6元的标准,转入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用账户,由民政部门按时随“低保户”、“五保户”补助一并发放免费资金。
我省低收入群体气价补助补贴标准按各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城乡 “低保户”可凭“低保卡”按市、县供气部门确定的申请时间,到供气部门营业厅提交气价补助补贴申请。
四、科学合理用电
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特性,各市、县供电企业要主动开展服务,逐户进行供电服务指导,制定更加科学、安全、经济的用电方案和措施,降低不必要的用电成本。
五、加强沟通服务
市、县发改(能源、价格)部门、供电企业要与民政部门积极沟通,市、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提供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名单。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在每年供暖季前,力争将集中供暖区域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全部接入集中供热网络,力争将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的社会福利机构全部纳入“双替代”、可再生能源供暖等范围,做好确村确户和建档立卡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温暖度冬。
2019年2月26日
切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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