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价管〔2019〕551号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澄迈县发展改革委,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海口大众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海口鑫元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等车用压缩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城市公交、出租车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精神,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现就调整我省
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用压缩天然气出厂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车用压缩天然气出厂价格由2.74元/立方米调整为2.72元/立方米。
二、加气站结算价格降低0.03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0.04元/公斤)。海口、澄迈地区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结算价格由4.00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56元/公斤)调整为3.97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52元/公斤),其他市县加气站结算价格由4.20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84元/公斤)调整为4.17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80元/公斤)。
三、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用压缩
天然气价格继续按照加气站结算价格执行。
四、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做好产销衔接工作,保障市场供应;车用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在加气站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车辆用气价格。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