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发改发〔2019〕92号)
各区县发改(科)局,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西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调整
天然气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57号)转发你们。根据国家调整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和降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情况,结合自贡实际,现就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降低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由2.17元/立方米调整为2.16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由2.60元/立方米调整为2.59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由3.26元/立方米调整为3.24元/立方米;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由2.39元/立方米调整为2.38元/立方米。
二、鉴于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已放开的实际,各燃气公司要同步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降低0.02元/立方米;转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降低0.01元/立方米。
三、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西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原自贡中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网供气的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以及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管网供气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本次价格调整。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确保增值税改革红利全部让利于终端用户。同时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