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巡护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管道主管部门,各油气管道企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油气
管道安全领域工作的要求,为规范全省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巡护管理,提高管道巡护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出现的各类异常问题,防控因涉油犯罪、管道占压、第三方施工或自然灾害等给油气长输管道带来的安全风险,确保管道安全、平稳运行,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道巡护管理的重要性
油气管道是我们国家及其重要的经济与军事命脉。我省油气长输管道蜿蜒,总里程约3000余公里。油气管道已贯通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已经形成大规模的油气管网。
由于管道分布面广、点多线长,隐藏的不安全因素多,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再加上人为、外界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稍有不慎便会发生管道泄露、火灾等事故,而一旦发生严重性事故,不仅会在经济方面造成严重损失,还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引发社会问题。因此,管道巡护工作是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管道安全运行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管道巡护机制建立。管道企业要成立管道巡护管理的机构,建立管道巡护的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管道巡护管理的细则和考核奖励办法,树先进、帮后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准确的长输管道实际路由信息,并及时更新,科学设置管道的标志桩牌。在实际踏勘基础上,建立规范的管道巡护路由。应建立一支具备较好思想和身体素质、掌握一定管道巡护业务知识技能、负责任的管道巡护队伍。要为管道巡护工作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检测器具和经费保障。
(二)建立互联互通联络机制。管道企业要将本企业巡护队伍情况向管道所在地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定期汇报,管道企业应当每月向管道所在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巡线工作开展情况,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汇报管道联合巡护工作开展情况,市(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各级巡线工作有汇报、有记录、有落实。企业应实施管道巡护管理信息化,要与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多沟通、多协调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研究和解决管道巡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明确职责层层压实责任
1.县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一是督促管道企业编制巡护方案,确定巡护模式。建立管道巡护人员双重负责制,管道企业每月将巡护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的应当立即处理,对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协调处理。二是建立油气管道联合巡护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巡护检查工作,辖区内的高后果区段每月全覆盖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每季度向市(州)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上报问题情况。三是协调处理管道安全范围内的第三方施工问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管道保护工作,坚决制止一切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发生。对本部门不能协调解决的,要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及时协调整改,确保管道安全。
2.市(州)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职责。一是建立市(州)油气管道巡查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辖区内的高后果区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覆盖巡查检查。二是协调处理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管道企业能够自行整改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列出计划,明确整改期限;本部门不能协调解决的跨区域重点、难点问题,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时组织协调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每半年向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上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突出问题需要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当立即上报。三是督促管道企业对重点区域、易打孔盗油段、地质灾害频发段、第三方施工频繁或人口密集区要加密巡护,对管道巡护方案不够细化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3.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职责。一是督促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对管道巡护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健全巡护管理工作要求。二是每年至少1次对全省Ⅲ级高后果区全覆盖巡查检查。三是建立油气管道巡护检查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实现省级对市级、市级对县级、县级对管道企业的四级连环责任制,保证各级各部门各管道企业的巡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管道企业职责
1.管道企业巡护管理人员职责。一是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沿线地形地貌及社会治安情况的收集和建档工作,定期走访各级管道保护部门,掌握人员异常和治安情况。按要求对分工管段进行巡护,有条件的企业必须携带GPS终端进行巡护,及时排查管道两侧可疑的盗油气点,对管道、光缆的裸露与浅埋进行覆土维护,对侵害管道、光缆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和现场保护。二是负责收集每天巡线情况,建立巡线问题动态管理台帐,定期对管线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数据更新和治理销项。对所辖区域内的管道附属设施进行巡检,检查其完好状况,及时进行必要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三是负责向管道沿线单位、个人宣传《管道保护法》和地方政府相关通告,提高沿线群众的管道保护意识。四是负责对所管辖段内的管道巡护人员管理工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在管道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管道企业巡护人员职责。企业要督促巡护人员按照合同承担所辖管道区段的巡护任务,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替代巡护。巡护人员必须熟悉辖区内管道走向、埋深及周边地形、交通、水利、社会、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情况,熟悉所辖管段设施情况,具备识别管道一般安全隐患、事故、一般施工作业和施工机械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规定路线、时间、频次和巡护内容沿管道徒步巡查,对管道设施、桩牌进行必要维护和保护,保证桩牌完好。特殊情况按要求和指令进行特殊巡查或特别值守看护。管道企业要建立GPS巡检终端进行巡护,按规定填写巡护记录,汇报当日巡线情况。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无人机巡线工作平台,开展日常巡线工作,发现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情形,须立即报告,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四、完善油气管道巡护管理工作内容
(一)巡查管道沿线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车辆出现,管道上方或附近是否有新施工、新动土或打孔盗油气的可疑迹象。是否存在油气泄漏、腐蚀穿孔、变形断裂、人为破坏等事件。
(二)巡查管道是否有裸露、浅埋,裸露段管道防腐层是否完好;管道伴行的电缆、通讯线缆是否裸露、完好。管道有无悬空、变形、飘移情况。
(三)巡查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通行的机械车辆,其最大荷载重量是否超过允许范围,检查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是否存在行走或放置重物的行为。
(四)巡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是否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等深根植物;是否存在打井、勘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等行为;是否存在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五)巡查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是否有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釆石、水下爆破等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及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是否有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作业等。
(六)巡查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是否有未经依法批准的采石、采矿、爆破作业;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是否有未经批准使用情况。
(七)巡查管道桩、牌有无缺失、倾斜、移位、人为破坏、字迹是否清晰、有无腐蚀生锈、损毁或丢失现象。
(八)巡查管道线路的水工保护设施和水土保持是否完好,雨后有无冲刷、松动、毁损、塌陷、水土流失或人为破坏。
(九)巡查管道线路阀室及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接地是否良好;阀室地基是否沉降;阀体是否存在锈蚀、泄漏,放空装置是否完好,阀室门窗是否齐全完好且通风良好,是否漏雨积水,有无杂物堆积,进出道路是否畅通。
(十)巡查管道穿越公路、铁路、电力线、通讯线、河流渠道等交叉部位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好;新建、改扩建的公路、铁路、电力线、通讯线、河流渠道疏浚等穿越管道的管道保护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十一)巡查管道穿越隧道本体结构是否完好,有无透漏(渗)水;隧道内排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隧道进、出口附近山体是否开裂、松动,有无落石、垮塌,排水通道是否通畅,有无淤堵;管道是否有位移、弯曲。
(十二)检查穿跨越管道两端的防攀爬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拱跨管道的防腐层有无损伤,地锚、抗风缆是否完好,有无腐蚀生锈。光缆保护管的管卡是否齐全完好,有无被盗现象。是否按照特殊时期要害部位、重要设施巡线看护级别和保卫规格,实施专业重点保卫、看(守)护。
(十三)检查管道线路易打孔盗油点、穿跨越区域、高风险点、高后果区等重点部位的管道安全情况。
(十四)检查管道沿线交通、治安、人文、地形、地貌、河流、水文、气象、社会信息等情况有无变化。
(十五)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管道保护法》的其他行为。
五、精细组织开展管道巡护工作
(一)编制巡护方案,确定巡护模式。管道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管道巡护方案,确定日常巡护管理模式(如管道巡护人员、外聘专职巡护队或依托公安、武警等巡护管理模式)。并根据管道周边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管道巡护方案,确保管道巡护的有效性。
巡护方案应至少包括:管道巡护里程范围、巡护时间范围、每天巡护频次、巡护责任划分、巡护人员、巡护车辆、巡护设备、巡护经费等内容。
(二)管道风险等级划分。对所辖区的管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进行管道安防风险等级划分。重点识别和评估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管道打孔盗油气、第三方施工损坏及恐怖袭击等破坏行为,对管道高后果区、违章占压和重大隐患风险区域,及易发管道事故的管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三)管道巡护责任体系。严格落实管道巡护承包责任,建立专业巡线员巡查、管理人员定期监督考核、领导分段承包的管道巡护责任体系。做到管道巡护“无缝化”管理,达到管道线路巡护全覆盖、无盲区。建立规范的管道巡护台账和档案。做到日常巡护有记录,发现问题有报告,解决问题有验收,考核奖惩有结果。
(四)巡护装备配备。管道企业要结合管道沿线情况,配备满足管道巡护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巡护人员、巡护车辆、检测仪器及通讯、防护器材等。管道巡护人员必须统一着劳保装,配置必备工具,持证上岗,在岗期间保障通讯畅通。
(五)管道标识标牌。管道企业巡护应做到管道走向清、管道埋深清、管道腐蚀情况清、管道穿跨越清、桩牌情况清、阀室内设施完好情况清、水工保护情况清、阴极保护情况清、管道关键点和危险点及易发生盗油(气)管段清、管道周围地形、地貌、建筑物清等“十清”。
(六)必须建立巡护管理“零汇报”制度。管道企业要督促巡护人员每天按照规定的管道巡护路由至少完成1次徒步巡护。即每次巡护结束后,无论是否有情况,巡护人员必须汇报,并记录存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若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在问题未解决前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加密巡查。
(七)加密巡护和两特两重。企业对管道的阀室等重要部位、穿跨越特大型河流、矿藏采空区、水网密集、易打孔盗油气区、不良地质和人员密集等安防风险等级高的管段,应加密巡护。在两特两重时期应增加巡护力量和巡护次数。
(八)巡护例会。管道企业要组织召开巡护例会,必要时可联合当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一同召开,对巡护工作进行讲评总结。建立巡护资料管理档案,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
六、加强巡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明确了管道巡护制度和处罚原则,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管道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处分。
(二)管道企业应制定巡护管理考核奖惩细则,同时建立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机制,考核情况要征求管道所在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做到奖惩分明,对巡护人员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应视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巡护人员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重新聘请符合要求的巡护人员,确保管道巡护工作不间断。
七、加强管道保护宣传,提升公众管道保护意识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和贴近群众的宣传手段,向社会单位和群众宣传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及应急常识,不断提升公众管道保护意识;鼓励管道企业聘用管道沿线群众参与管道巡护工作。
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