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
价格联动机制的公示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皖价服〔2017〕94号)中“建立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我市拟建立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9年10月9日——10月15日
电话:0552-2567071价格管理科
邮箱:wjj1619@163.com
蚌埠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一、价格联动机制
燃气价格联动机制,即将
燃气销售价格与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及
配气价格联动,燃气销售价格随着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及市内配气价格的调整而同方向适时调整并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联动方法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及城镇配气价格构成。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城市综合门站价格涨跌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或市内配气价格调整同向适时联动调整,其中,上游天然气价格提高,燃气经营企业应消化10%的上涨气价;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或市内配气价格调整时,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等额调整。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以6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及市内配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测算公式: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气损率)+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额或市内配气价格调整额。
其中,综合门站价是指燃气公司采购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本市天然气采购合同确定,气损率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5%。
蚌埠市发改委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