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排查治理
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定于2019年9月至10月开展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治理重点和任务分工
重点排查治理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和倒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
液化石油气运输等行为。
(二)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液化石油气企业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企业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查治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等行为。
(三)深入排查治理使用环节事故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餐饮企业等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销售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和软管,超期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等事故隐患;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及接口处、软管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处等易漏气部位事故隐患。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2019年9月至10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9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持续开展“1+6+N”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安〔2019〕9号)、《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将瓶装液化气市场隐患治理纳入“1+6+N”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安办〔2019〕47号),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纳入正在开展的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之中,并进一步细化明确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
(二)治理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通知要求,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安委办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召开工作会商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工作落实。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主要集中于城郊结合部、城中村以及餐饮小饭馆、大排档等人流密集区域的特点,彻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整改销案;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发动群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用好《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12345市长热线,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和96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指导督促液化石油气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要建立完善液化石油气市场诚信管理机制,对合法诚信经营、安全管理能力较好的企业予以扶持,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惩戒,调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市安委办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19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