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取消茂名市区城镇管道天然气容量气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发改价格〔2021〕336号
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3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09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茂名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发改价格〔2019〕9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城镇管道燃气价格规范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取消容量气价。取消《通知》第二条“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中的容量气价”和第五条(一)“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容量气价”的收费。
二、严禁向用户收取天然气计量装置费用。取消《通知》第二条“如果用户自愿选择无接触式IC卡燃气表可加收177元/只”的规定。
三、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你公司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你公司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四、严格规范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你公司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按照立项从严、设项从简的原则另行报我局确定。
请你公司自2021年3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