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7月2日,市长王太晖签署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目前,襄阳市市区现有瓶装液化气用户约有4万户,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和租赁户,市场管理较为混乱,非法经营、非法倒灌、不规范使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安全隐患较大。广大市民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加强瓶装液化气管理的呼声日益强烈。6月13日,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进一步为液化气市场安全问题敲响警钟。因此,亟需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制定系统、全面、符合现代化治理模式的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一系列上位法,为瓶装液化气管理立法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2019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要求各地加强专项立法,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6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因此,当前开展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立法,有现实迫切需要,条件已成熟。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为气瓶充装管理,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为经营管理,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为用气管理,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为运输管理,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为安全管理,第七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为法律责任,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为附则。
(一)关于职责分工的问题。《办法》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瓶装液化气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以有效避免权责交叉、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其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用户全面摸排,建立信息档案,及时发现、制止和举报非法经营、非法购气、不安全存储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燃气管理、宣传指导等。
(二)关于建立气瓶流转监测系统的问题。《办法》明确建立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对瓶装液化气充装、运输、经营、使用全过程可溯源管理。通过全程流转监测,有效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实现信息共享,减少流转环节的各种安全隐患,提升管理效能。
(三)关于规范充装管理的问题。《办法》第二章对气瓶充装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要求充装单位在取得钢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并要建立气瓶管理档案。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将气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气瓶及时委托给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废,并建立报废记录。
(四)关于规范经营管理的问题。《办法》第三章对气瓶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供气站)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了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送气人员上门送气时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安全用气巡查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维抢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等。《办法》还明确要求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电话、事故抢修电话、收费标准等便民利民信息。
(五)关于规范用气管理的问题。《办法》第四章规定了气瓶用气管理的相关内容。瓶装液化气用户应当配合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合格的液化气器具和气瓶,禁止从事七种行为。《办法》还重点强化对餐饮场所义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我市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数量多且使用较为混乱,安全隐患较大的问题。
(六)关于规范运输管理的问题。《办法》第五章明确了气瓶运输单位管理的相关内容。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将气瓶运输信息接入气瓶流转监测系统。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负责终端配送的运输安全。配送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瓶装液化气企业标识。
(七)关于安全管理的问题。《办法》第六章对气瓶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的安全监督检查。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瓶装液化气安全生产责任制。瓶装液化气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不得将运输工具作为存储点长期储存瓶装液化气。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安检通知公示或提前预约等方式对用户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液化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八)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办法》区分管理对象存在的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其中,对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存在的四种违法行为:1.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气的;2.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充装的;3.用槽车直接向液化气瓶充装液化气或者用液化气瓶相互倒灌液化气的;4.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相应设定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此外,《办法》还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气的,以及瓶装液化气用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包括运输工具)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的违法情形,也分别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