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宾阳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动管道燃气建设使用的普及推广,改善城镇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13修订版)》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今后宾阳县新区建设、旧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使用管道燃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宾阳县的项目建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1、新建(含在建)的居住性建筑(除一个单元以下的非商品房私宅);
2、新建(含在建)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需要使用燃料的公用建筑;
3、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必须按要求配套建设燃气管道。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以及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市政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
三、管道燃气的设计应与建筑主体设计同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管道燃气施工必须接受县规划建设局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以及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市政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
五、凡符合条件应建设而未将管道燃气管线及设施按建设项目“三同时”原则进行建设的,或管道燃气管线及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县规划建设局对建设项目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整个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管道燃气管线及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到经营宾阳县管道燃气的公司办理点火开通手续。
七、燃气管道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必须提交管道燃气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否则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本规定自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实施,原二〇〇八十月十八日发布的《宾阳县关于配套建设管道燃气的通告》废止。
特此通告
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