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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交通执法四大队查扣瓶装液化石油气违规运输车辆

日期:2021-09-10    来源: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  作者:路国平

国际燃气网

2021
09/10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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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液化石油气钢瓶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 危险货物运输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近日,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梅山南路与振华路交叉口巡查中,发现一辆形迹可疑飞虎牌双排座小型普通货车,车厢装载货物用黑色网罩覆盖,疑似液化石油气钢瓶,执法人员立即将该车拦停在安全区域,亮明身份,掀开车厢黑色网罩,暴露出一二十只液化石油气钢瓶。

经现场调查,该车共装载21只(19只大瓶,2只小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7只为装满液化石油气钢瓶,19只为空钢瓶,驾驶员无法提供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和本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据该车司机(车主)交待,自2017年至今,在未办理人证、车证及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预购方式,擅自用该车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某乡镇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后,送往预购的饭店和住户,每只收费 100元。

因该司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在安全转运装载的2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后,依法暂扣车辆,该货车司机将面临严厉处罚。

在此,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友情提示:使用汽车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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