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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价格及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1-11-30    来源: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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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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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燃气价格 配气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价格及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发改价格〔2021〕308号

河源市区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等有关规定,为了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和东源县城(以下统一简称“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价格及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价格

(一)调整气价构成

河源市区管道燃气居民价格由现行两部制气价调整为单一气价,取消容量气价,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并实行阶梯气价制度。

(二)核定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1.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统筹考虑居民承受能力,核定市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99元/m³。

2.销售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同时建立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机制。核定以2018-2020年三年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含税,下同)2.90元/m³加上配气价格0.99元/m³之和作为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核定。

各档价格详见下表:

类 别阶梯档次阶梯气量(m³/月)阶梯气价分 档
(元/m³气价比
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50及以下3.891
第二档50-65(含654.281.1
第三档65以上5.061.3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4.09

(三)相关配套措施

1.对河源市区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用气价格优惠20%,即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价。价格优惠对象由燃气经营企业凭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进行审核。

2.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6人及以上的可凭户口簿申请每户每月在现行基础上各档分别增加10m³的气量基数。

3.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对燃气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动态调整。

二、建立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原则

按照“保持稳定、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按照联动机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价格听证。

(二)适用范围

联动机制适用于河源市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管道燃气用气价格。

(三)启动联动条件

为保持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市区管道燃气联动周期以六个月为期。

1.未接通管输气之前,当计算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启动联动机制。

2.接通管输气之后,当计算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6%时,启动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启动后,将于次月同向等额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联动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算公式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基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

基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首次联动采用本次定价成本监审年度2018年—2020年三年的加权平均购气价格2.90元/m?。

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指本次联动调整拟实施的时间区间企业的实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计算期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省核定的管道运输价格)÷计算期总采购气量。

(五)建立燃气气源采购成本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管道燃气气源采购成本的动态,经营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局书面报告气源采购成本相关材料(包括进货数量、进货发票等实际情况并附发票复印件)。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2022年1月1日起(用气量或售气量)执行,对实行预购气的用户原预购气量价格差额不予退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原印发《关于调整市区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河价〔2007〕120号)、《市物价局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的批复》(河价〔2014〕106号)、《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河发改价管〔2016〕234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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